欢迎您访问广东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导航 | 网站导航

广东自考网

服务热线:400-8077-735

广东自考交流群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行政法学》第二十一章串讲笔记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32  【加入自考交流群】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归责原则.

赔偿程序.

证明规则.

国家赔偿.

违法原则 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前置程序。 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发生。

民事赔偿.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谁主张、谁举证。

  二、国家赔偿的条件:.

  1.主体要件:

  a.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但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其他要件:

  a.要有损害(必需是现实的损害,损害必需是合法权益的损害)存在;违法行为赔偿,合法行为补偿;

  b.要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c.二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太一样,职权运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与运用职权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库开支:

  a.中央财政:国务院及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b.地方财政: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地方法院及、检察院。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1.赔偿原则:

  a.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赔偿;b.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c.只赔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注意对直接损失的理解);

  d.对人身权损害赔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须为原则,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的种类:

  a.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下列哪些个人或单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

  A.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

  B.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

  C.受害人死亡的,其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D.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法人

  答案:ABD

  [分 析]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该条规定,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人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不发生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问题。

  2、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因死亡而自然消失

  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

  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 转移给与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答案:CD

  [分 析]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C、D是正确的,B很有欺骗性,因为它符合民事赔偿中的通常情况,但此处如细卡法条,就会发现这仅是一个幌子。

  3、下列哪些是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B.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答案:BCD

  [分 析]《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1]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二十一章串讲笔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gd.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gd.com/zl/4648.html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微信 浏览热度(

加载中~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广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