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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8)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6:27  【加入自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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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和特殊征

  第二节 出生和死亡的公证

  第三节 意外事故公证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第四节 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

  第五节 继承权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和特殊征

  一、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人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必须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二是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又必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者确认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二、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

  公证机构应当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法律事实的构成及法律事实的后果方面对具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证明。.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

  2.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

  3.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三、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

  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证明法律事件;二是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一)证明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国家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件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证明非争议性事实

  非争议性事实,是指某些事实目前并无争议,而且并非立即发生什么法律后果,而是当事人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常常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证明。

  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第二节 出生和死亡的公证

  一、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于何时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

  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的一般程序是:

  首先,当事人应向其出生或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明;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出生地基层组织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档案材料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次,公证机构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经查证认为真实可信的,方可出具出生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其生父母的姓名等。

  实践中,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一定要真实。

  2.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一定要准确,并一律使用公历。

  3.出生证明中的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统一采用现时国家地域规划名称,并应写出全称。

  4.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父母亲的姓名要写明其生父母的姓名。

  5.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6.公证机构对于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

  二、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某人已经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办理死亡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交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等。公证机构经查证属实,即可出具《死亡证明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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